原告福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某某公司与黄*双方签订达成的《汽车租赁合同》,以及黄*将租赁车辆归还到某某公司所在地;2.依法判令黄*向某某公司支付从2021年12月17日起至归还租赁车辆为止(暂计至2022年3月7日),抵扣押金(押金为3000元)后租赁费为4280元及违约金为1288元[从2021年10月17日起归还租赁车辆为止(暂计至2022年3月7日,总租金为12880元)];3.依法判令黄*承担某某公司处理租赁车辆所产生的费用3000元以及律师费用4000元;4.依...(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