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白**、白**、侍**、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王**、卢**,被告侍**的法定代理人侍某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白**、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四被告继承的原登记在白某全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楼**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白某全于1995年结婚,1996年生育儿子白**,2003年生育女儿白**。2012年3月2日协议离婚,2012年3月5日复婚。2015年9月11日,双方在博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女方所有,该套房产系2009年双方共同购买,登记在白某全名下。2017年10月23日,白某全与侍某...(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