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人保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9899.85元,保险费3668.39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25348.2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西宁分行”)作为被保险人。原告根据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被告向兴业银行西宁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47000元,原告就该贷款提供保证保险,被告每月应支付保费1000.47元,直至理赔之日。如果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连续逾期达...(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