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海飞**********(以下简称海飞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皖********(以下简称皖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飞思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皖神公司继续履行与海飞思特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并支付海飞思特公司货款37.2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海飞思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海飞思特公司与皖神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价款总计93万元。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皖神公司应支付90%货款,余款一年内付清。海飞思特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设备经调试后均已经正常运转且产品已交付,至今皖神仅支付60%货款,即55.8万元,尚有37.2万元未支付。海飞思特公司提交了售后服务单四份,根据其记载的内容,海飞思特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仅对设备进行了调试,还对皖神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操作,常见故障处理培训,设备维护与保养。四次售后服务均标注了设备是在正常运转的状态,并且有皖神公司认可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海飞思特公司在数次庭审中也提交了相关培训的视频资料,视频资料均显示设备正常运转。以上证据可证实海飞思特公司已经按约交付了合同项下标的物,并全面履行了设备调试、免费维修、人员培训等合同义务。2.皖神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皖神公司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整个诉讼过程中,皖神公司未提供产品不合格的证据。皖神公司无法定理由拒付货款显然是违约方,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案涉合同应继续履行。...(本文书还有6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