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溪县长*************(以下简称安溪长信制造公司)与被告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溪长信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长信制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傅**支付安溪县长*************货款299202元。事实和理由:安溪长信制造公司从事矿山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傅**向安溪长信制造公司购买牙板。2019年1月30日,安溪长信制造公司与傅**双方进行结算。傅**结欠安溪长信制造公司货款3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安溪长信制造公司收执。嗣后,傅**陆续偿还了50798元,尚欠299202元。庭审过程中,安溪长信制造公司自认,傅**出具欠条后陆续支付...(本文书还有1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