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呼图壁县*************(以下简称康润源合作社)、上诉人李**因与原审被告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润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润源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70-80公斤的育肥藏香猪68头,未按时交付的每头按3500元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金33500元;2.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负担实事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虽以原合同为依据,却判决李**交付70-80公斤的育肥藏香猪43头,与合同相违背,应当依法予以改判2020年9月10日,康润源合作社与李**签...(本文书还有4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