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灵武************(以下简称:灵武农商行)与被告董**、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11日,张**向本院申请审判长李**飞回避,经本院院长决定驳回了其申请,张**不服,申请复议,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复字1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原告灵武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韩*,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公告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武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964.05元(暂计至2019年5月9日),本息共计82964.05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19年5月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本文书还有4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