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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某某********、库车市人*********行政行为行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4)新2923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库车某某********作为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噢某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为库车某某有限公司,项目为制造业;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工业园内;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2,500元;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2,500元;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乙方因个人原因不缴纳(社保),公司在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费用,如需缴纳社保,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除由保险机构承担部分的保险待遇外,其余应由甲方向乙方给付合同签订后,噢某即在库车...(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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