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住***********(以下简称住房置业公司)与被告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住房置业公司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主张其权利。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房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房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冯**向住房置业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414653.92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0元;2.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冯**因购买成都五津镇西顺河216号“悠雅港湾”**栋**单元**楼**号房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草市支行)申请贷款60万元,住房置业公司应冯**请求,为冯**的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冯**用其所购买的房屋作...(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