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陈*因与被上诉人四会市某*****(以下简称某某专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周*归还某某专柜货款79万元及所借9件玉器;3.驳回某某专柜对陈*的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专柜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某某专柜与周*之间的借货关系。1.本案案由并非买卖合同纠纷,某某专柜与周*之间存在互相借货关系,一审法院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根据《借货协议》内容分析可知,双方并无建立买卖合同的合意,双方达成的是玉石生意常见的借货合意,故应以无偿借用合同的相关法律审理本案。2.一审法院在周*明确可以将涉案9件玉器返还某某专柜的情况下,仍判决周*向某某专柜支付未经鉴定的货值10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玉器行业的行规习惯,借货方只有在玉器售出才需要向出借玉器方支付款项,且周*在一审期间已明确可以返还上述玉器,故周*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其次,根据《借货协议》的约定,周*...(本文书还有4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