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与被告张**、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田*、张**、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穆**医疗费1220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629.6元、交通费800元、辅助器具费338.3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373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2600元、鉴定费4550元、病历复印费50元,以上共计188703.5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北七家村口,张**驾驶车牌号为×...(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