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广************(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与被告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16100元;二、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3日,被告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金额176000元,基准利率6.55%,逾期利率8.5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1...(本文书还有1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