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川县泉******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63000元;二、判决被告立即归还163000元的利息(注:从2020年元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8个月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3000元为基数,即163000*8*0.02元=26080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后在审理过程中变更欠款的利息均按月息1.5%计息;四、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罗**系好朋友关系。2...(本文书还有1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