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女,1991年5月**日出生,汉族,沾益区人,公司职员,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陈**与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就该案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严重的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法院未能采信上诉人签订该协议是时存在被被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导致该案错判的关键,严重的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3年5月17日被上诉人向麒麟分局益宁派出所报案称其子蒋*辰在2022年10月份被上诉人殴打导致耳...(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