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上诉人广州市海*******(以下简称东鸿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何润楹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鸿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鸿百货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阙**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阙**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东鸿百货店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阙**提交的案涉商品并非东鸿百货店销售的商品。阙**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予以查明。阙**...(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