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联合******(以下简称周*联合医院)与被上诉人曹**、曹**、李**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联合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周*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周*联合医院赔偿曹**、曹**、李**234238.8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曹**、曹**、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前,应当分别以2021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医疗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8日,李*自结婚后就生活在终南镇豆四村,应以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李*系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每月享受336元生活保证金,并由李*2监护,故李*无扶养能力,李**亦不属于被抚养人,周*联合医院不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要求周*联合医院支付被扶养人生...(本文书还有4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