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3日上午6时30分许,在泌阳县搅拌站内,原告因琐事找被告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原告推搡被告,后被告将脸盆中的水泼到原告身上并用脸盆殴打原告。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泌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五天。原告当日被送往泌阳县人民医院就诊,住院22天,医疗费共花9801.83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曾去探望一次,被告的做法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为此,具文起诉。
被告李**辩称,1.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原告的伤不是被告...(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