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仲**与原审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同年3月28日作出(2022)青2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9月5日,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民监(2022)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青2523民监****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贵德县人民法院(2022)青2523民初****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判决结果不相符,判决的结果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仲**对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无...(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