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
上诉人某财产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22)晋×××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人民法院(2022)晋×××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费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通过电子签字方式投保的,在保险公司提...(本文书还有2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