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宜昌金地**************(以下简称金地矿业长阳方解石矿)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金地矿业长阳方解石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20年6月8日原告通知解除原告刘**与被告金地矿业长阳方解石矿于2011年5月9日、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书面协议及2016年9月下旬达成的土地租赁口头协议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履行协议;2、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林地的侵占并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刘**系本县磨市镇乌钵池村一组村民,依法享有小地名为罗*大湖3亩防护林(退耕还林)、罗*大湖12亩防护林及大湖38亩林地等6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2011年,被告金地矿业长阳方解石矿取得本县磨市镇乌钵池村一组方解石矿的地下开采许可权。为了减小成本,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就在原告罗*大湖两块林地内进行施工建设。2011年5月9日,被告拿来一份协议叫原告签字,其内容为租用原告林地5年,补偿费用37632元。其计算依据为退耕还林3亩,按167根为1亩,1根按50元补偿,1亩应为8350元,被告按8000元1亩补偿,其余为林地,参照2009年本县征地补偿标准,即按四类地亩产值900元补偿,林地系数按0...(本文书还有5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