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6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3)浙0783民诉前调****号,该案调解终止后,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1、事故发生概况:
2020年12月1日11时31分,被告吴**驾驶叉车沿东阳市江北街道绿化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广义桥北桥头路段时,与沿江北街道华店村至广义桥道路由北往南行驶的由原告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原告李**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吴**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不负事故责任。
三、原告李**诉请要求判令:(一)、被告吴**赔偿原告李**各项损失共计279256.24元(医疗费19133.04元、残疾赔偿金246553.2元...(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