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国家税务********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西宁市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所占房屋,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5日至实际腾退日期间的使用费(每日按151.62元计),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为47608.6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房屋租赁事宜,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区号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租金为每年55340元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租赁房屋2017年9月14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明确表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隔10个月,截至2018年7月25日...(本文书还有4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