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韩**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李*共同偿还原告刘*、韩**借款本金2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李*给付原告刘*、韩**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率四倍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与韩**原是夫妻关系,被告张**与李*原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原在海拉尔区经营一家酒...(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