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广州明辉*************(以下简称“明。
辉物业株洲分公司”)与被告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实习法官助理邓镕协助本案审理,书记员陈*雅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12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明辉物业株洲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刘**、被告袁**及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21年12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明辉物业株洲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辉物业株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无须支付被告工资1,770元;2、判令其无须向被告支付社会保险损失5,090.28元;3、判令其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40元。事实与理由: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株芦劳人仲案字(2021)第78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关于支付工资部分。因其公司考勤制度规定,五月份的工资要六月份发放,本案于...(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