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运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永康市奔******(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独占实施许可或转让的方式,由原告具体实施涉案专利,而且原告可以自己名义通过行政查处、诉讼等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涉案专利现法律状态为有效。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冯**或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销售的“搅拌杯咖啡杯电动搅拌杯大肚全不锈钢内胆杯子”产品,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涉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共计20万元,原告为制止被告侵害行为共支付了合理费用55023元,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人名称为“一种新型电动搅拌杯”(专利号:zl20152009××××.1)实用新型专利、“搅拌杯硅胶垫(防漏水)”(专利号:zl20143047××××.4)外观设计专利、“搅拌杯马达(防漏水)”(专利号:zl20143047××××.0)...(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