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藏某有***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藏某有***申请再审称,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5民终****号民事判决。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劳动关系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西藏某有***与被申请人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少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且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要求。被申请人李*是为逃避追债,经**申请人西藏某有***法人同意暂住在公司。其他劳动者并未直接证明被申请人李*是公司员工。原审法院仅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从人身隶属性与指挥权方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妥当。被申请人李*不遵守公司严禁火苗的制度,导致自身引火烧伤。在经济往来上,2021年5月前后,再审申请人西藏某有***转给被申请人李*的金额并不固定,且被申请人李*没有证据证明将代收...(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