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御麦*******(以下简称御麦圆公司)、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王**的申请,委托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河南众惠(2020)建造鉴字第19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对王**施工的工程价款认定清楚明白一审判决以诉请的案涉工程不具备结算工程款的条件为由,判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生效判决以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判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二)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御麦圆公司及丁**在原审诉讼中称2017年12月16日收据中的50万款项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说明款项来源,明显违背常理另外,...(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