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追缴诉讼费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4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4年9月3日进行了网...(本文书还有4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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