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姜**、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姜**、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4日,被告王**因生意需要通过被告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通过姜**将该借款交给王**,当日王**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姜**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拖延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望...(本文书还有1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