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诉被告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7月11日,被告驾驶粤s×××××号车与驾驶粤b×××××车的案外人叶**在博深高速1006+300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被告负全责。车辆粤b×××××车辆所有人为叶**。在原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72696.4元,叶**系该车被保险人;车辆粤s×××××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将交强险限额内2000元赔偿给案外人叶**,因被告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原告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经定损,车辆粤b××...(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