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姚*因与被上诉人郑**、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姚*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姚*上诉请求:1.依法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予以改判,增加郑**、姚*分配遗产的数额比例,减少于**、郑**的分配数额比例,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于**、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于*2去世后郑**给于**16000元,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审理范围”错误。郑**交给于**的这16000元,是替于*2归还于**的欠款,在于*22023年2月6日去世后,于**找到郑**说明情况,称自己让于***生前保存的16000元应当归还给他,郑**、姚*当时在房间内没有找到该款项,就自己先垫付了16000元给于**,该款是通过村支部书记屈纪东转交给于照忠又还给于**的,村支部书记和于照忠可以证明。该16000元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在遗产中先行扣除、清偿债务,一审法院认定是郑**出借给于**的借款错误。2.一审法院对郑**办理丧葬事宜垫付的54860元未予认定、也未判决在遗产中扣除错误。郑**据当地农村风俗,办理丧葬事宜,花费了上述款项,相对人能予以证实,该款应当在遗产中先行扣除、清偿,之...(本文书还有5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