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务工,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威乐建设******(以下简称威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刘**通过互联网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根据刘**的诉请,本案属劳动争议,应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前提,而本案未经仲裁,一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系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威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庭审中,刘**称受谢*聘请,然而通过谢*的陈述和刘**的...(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