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张*与被告南充海伦***********(以下简称海伦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伦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陆拾壹元贰角捌分(23,461.28),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月lpr利率的4倍承担未支付违约金金额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销售的坐落于南充市高坪区斋公山片区××地块的商品房半山樾**幢**单元**层**号住宅。房价总额为751,964元,原告已按约分三期付款共计751,964元。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在2022年10月20日之前向原告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而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312天,须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计23,461...(本文书还有4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