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被告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民财某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民财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戊公司、某乙公司、刘**赔偿张*111539.2元(其中某戊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某乙公司与刘**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某戊公司、刘**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8日9时10分,刘**驾驶某乙公司所有的赣cc****重型卸货车行驶至闽清县**...(本文书还有3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