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上诉人青海欣路********(以下简称欣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以下简称永年经销部)、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欣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永年经销部的经营者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欣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永年经销部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案涉货款由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永年经销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欣路公司与永年经销部间并无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履行合同的是永年经销部与徐*,欣路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货款义务。一、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为:(一)欣路公司与徐*签订《协议书》后,将“中复神鹰碳纤维西宁有限公司年产14000吨高性能碳纤维及配套原丝建设项目”承包给徐*施工,欣路公司与徐*系挂靠关系,徐*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徐*以欣路公司的名义与永年经销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欣路公司...(本文书还有5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