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金瓯公司、王*、张*、利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金瓯公司支付工程工资计人民币33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8000元(违约金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每天2000元计算至拖欠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以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通广嘉园**幢**室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王*、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利达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5月21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瓯公司、王*、张*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利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被告金瓯公司与第三人利达公司的陈*良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利达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约定:由陈*良为被告金瓯公司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仁宅村的工程项目(“金龙马影视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装饰装修,工...(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