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淮安茂某******(以下简称茂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宇某********(以下简称宇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3)粤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改判驳回宇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宇某公司向茂某公司退还未发货部分差额货款218843.6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4....(本文书还有1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