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待伤残签定后另追加诉讼标的数额请求),暂定50300元;2、判令被告按照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30日18时30分许,在县道东港市前阳镇振阳大街日牵物流公司西侧路口处,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通过振阳大街时,未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与沿振阳大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东港市交警大队事故...(本文书还有2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