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金港*********因与被上诉人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金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金港*********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认定缺乏、适用法律错误。1.天津金港*********与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修协议》,但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完成其义务,所修电梯至今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而无法正常使用;2.双方合同并无违约责任的约定,且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