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惠*****(以下简称某甲园)与上诉人郑州市惠*******(以下简称孙*某某园)、张*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依法改判孙*某某园、张*退还某甲园转让费70万元(不服金额是21万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纠纷的引发均是由被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的,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认定错误。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将生源转让后,又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将已转让的生源转回,导致上诉人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引发纠纷,一审以无法举证某乙园就是孙*某某园为由,仅部分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认定事实错误。二、即使合同有效,被上诉人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未能就读生源的转让费。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收取120万,转让费的前提是缴费人数达到180人以上,如低于180人的,每少一人按6,600元扣转让费。现被上诉人转让幼儿均已退费,被上诉人应按每个孩子6,600元向上诉人退款。因此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孙*某某园、张*辩称,一、上诉人在诉状中所称的纠纷的引发系被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不属实鉴于一审法院对于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案涉的合作协议效力已作出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孙*某某园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某甲园支出的70万元的费用,其无权要求返还二、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转让费用为120万元上诉人某甲园在诉前仅支付了70万元,对于剩余50万元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中签订的内容,对于...(本文书还有6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