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徐**诉被告佀**、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佀**、被告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万元,庭审时诉求变更为34168.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佀**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限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无异议,核实原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