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马**与被告西宁世纪***********(以下简称世纪佳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赵**,被告世纪佳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沙**、马**与世纪佳和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2.判令世纪佳和公司返还购房款1281900元;3.判令世纪佳和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的租金324748元,并以该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支付止;4.判令世纪佳和公司支付违约金64095元(1281900×5%);5.判令世纪佳和公司按现行同一地段商铺的零售单价赔偿原告购买商铺的差价款,最终以评估鉴定的价格为准;6.判令世纪佳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沙**、马**撤回其原诉讼请求:“判令世纪佳和公司按现行同一地段商铺的零售单价赔偿原告购买商铺的差价款,最终以评估鉴定的价格为准”。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3日...(本文书还有4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