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郑州金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款328170元,维修基金614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3343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住宅认购书》,认购金地西湖春晓项目**栋**单元**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4.56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113344元(含增值税)。约定:原告在签署合同7日内与被告指定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向被告支付不低于该商品房总房款30%的首付款。签订该认购书时,原告尚不具备郑州购房资格和条件,被告对此明明知。另...(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