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与被告冯**、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镇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与刘*、被告冯**、人寿财险镇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6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360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36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0607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0538.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2日15时06分,被告冯**驾驶陕h9××**小型轿车沿镇安县月河镇东蔡路由月河镇西川村往镇安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月河镇东蔡路0km+200m处时,将道路右侧行人江武秀(原告母亲)、金绍秀撞倒,造成江武秀、金绍秀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