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化学****因与被上诉人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3)辽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化学****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服金额71,335.20元。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装卸关系没有形成雇佣关系,龙**等人组成的装卸队伍是自发形成的,承包了上诉人的原料装卸工程,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承揽合同,但是不能推定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双方关系上来看,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较为强烈。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等人给上诉人卸车,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合同主体的关系,卸车人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只受“合同”约束,上诉人只接受工作成果,并不管理被上诉人等人采用什么方式,如何卸车。龙**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接与装卸队的装卸工程,工作内容主要就是通知到货,验收装卸成果,支付装卸费,并不是龙某代表公司雇佣了被上诉人,不是也无需龙某承包装卸工程转包给龙**等人。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承包/承揽关系,更符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受伤,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卸货过程中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卸货材料堆积形成的材料垛上跳下来受伤,本身就属于故意行为或者存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对因此自身受到的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即便法院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上诉人也只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而在本案中,...(本文书还有6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