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陈**、盛**、盛**、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陈**、盛**、盛**、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盛**偿还代偿款323891.37元及利息(以代偿款323891.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2.判令陈**、盛**支付律师费9162元;3.判令盛**、盛**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陈**、盛**与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金额为4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本文书还有3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