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林县某**********(以下简称某某社)与被上诉人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某某社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0125民初****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某社因水质问题并未对案涉钻井工程进行验收,一审法院在没有双方签署确认实际验收单的情况下,认定案涉水井出水量达每小时50m3缺乏事实依据。二、案涉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包**不包水质条款应属无效。案涉水井工程涉及上林县政府的中医农业项目,其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某某公司在一审中亦承认其知悉中医农业项目,并承诺协助某某社申请该项目资金此种情况下,包**不包水质条款已经违背中医农业项目的水质要求,因此该条款...(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