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18日对上诉人重庆市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重庆某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卢**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上诉请求:1.撤销(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重庆某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重庆某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2022-2021年工程劳务分包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被同日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所涵盖,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框架协议》与《分包合同》系同日签订,即意在以《分包合同》对《框架协议》的具体化、细化,相当于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不是涵盖关系,《框架协议》是对所有分包项目的原则性约定,一审法院片面地以《分包合同》否定《框架协议》的效力,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分包合同》应当是《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其次,一审法院认为《框架协议》为初步合同,被同日签订的《分包合同》所涵盖,也不符合商事交易习惯,双方均系市场商事交易主体,同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一份为框架性协议,另一份为具体工程合同,在框架性协议“具体项目履约价格(含税)为折扣比例86...(本文书还有6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