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邹**与被告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民财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及李**、李**、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人民财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绪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5173.38元,之后变更为73754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30日晚,吕**下班后骑二轮电动车从上犹县东山镇豪角上出发,经中山路、金**、上西村路回莲塘公租房住处,20时31分,行至上西村路与金**交叉路口左转弯逆行进入上西村路时,与上西村路往东方向行驶刘**...(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