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程*、被告安徽傲恒********、被告恒篆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莫**、被告安徽傲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恒篆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请求事项: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合计2728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被告安徽傲恒********承建宿州金方世纪城第五期项目工程**号楼期间,将项目工程肢解分包给被告安徽恒篆********施工,并通过被告程*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自2021年7月始至2023年1月项目完工止,累计产生工资8...(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